大約十年前,小妹投考香港警隊的督察職位,到了最後一關,由三位警官面試,以下是印象最深的三條問題:
警官: X小姐,你認為應否立法禁止市民向警察講粗口*?
答:不應該 (心想:唔係下嘩, 咁傻的法例邊個諗出黎架?!??)。因為
1. 粗口很難定義。你認為是粗言穢語,對很多人來說可能是家常用語,反之亦然。這法例難以執行。
2.立此法例背後的動機有問題。如果是為了要防止市民不尊重警察、對警察言語上不禮貌,那麼便是侵犯了了市民的思想自由(不尊重警察)及言論自由(對警察言語上不禮貌), 我們不能以思想/言論入罪。如果為了防止市民妨礙警察工作,已經有 “阻差辦工”之例可用,加上,如果說市民向警察講粗口會令警察工作受影響,那麼其他紀律部隊、其他所有公務員單位是否也要享同一特權?
3.為什麼市民可以向其他市民講粗口,而不可向警察講粗口?那豈非令警察享有特權、違反人人平等? (心想:一般公司的顧客服務部咪又係日日被人媽…)
警官:你認為市民遊行示威是否 “阻住警察做野**”?
答:不是,遊行示威是市民的權利,沒有“阻住警察做野”,相反,在市民遊行示威之時維持治安及秩序、保護市民安全是警察的負任。
警官: X小姐,請你現在幻想你到了郊外露營,紮好了營,舒服地躺在營內,到了晚上,抬頭向天,你看到什麼?
答: 星星。
警官:在營內,又怎能看到星?
答:無語。(心想:我家的營頂是用透明膠做的)
警官: X小姐,多謝你的時間,這是一次有趣的面試。
後語:
一定要寫上第三問,因為我一直認為自己沒被取錄的原因在第三問。如果我只寫第一、二問,對警隊不公平。
我不知道為什麼自己當時不補一句有關透明營頂的事,可能是累了,我只知道自己不想再說下去,這也不是小妹第一次在見工時自我放棄#。
問我有沒有後悔,一點點吧,尤其是想到當了十年督察後可能獲得的薪酬福利時,不過我亦阿Q地想:像我這樣的人入了警隊也不會有運行。
今天記此事。佩服警隊高層十年前已經預見社會趨勢及警隊將會遇到的棘手事,其實在黃竹坑進行口試、筆試、體能試及面試的數天中,警官門給我的印象非常專業又聰明。只是警隊最近的言行令人心痛,小妹心目中的香港警察不是這樣的。我不禁想,如果當年被取錄了,我今天會否如此對待學生、市民?
*說髒話
**做野 = 辦事
#有次(Group-in)面試Management Trainee, 也是十年前, 一時傻左唔想撈, 被問及在看什麼書時答:Slam Dunk…結果當然是….(同場有人答Charles Dickens…)
我不明白第三問和工作能力有何關係?
第三問測試的是細心、專注聆聽、不受主觀意願影響及對一般現場環境及事態發展的推斷能力
不明白為何不解釋你家的營頂是用透明膠做的。你不會覺得有點冤枉嗎?
呀!對不起,原來你文中提了。
不打緊, 我有次(Group-in)面試Management Trainee, 一時傻左唔想撈, 被問及在看什麼書時答:Slam Dunk…結果當然是….(同場有人答Charles Dickens…)
咁即係到最后係冇做警察?
Weekendfarming: 無.